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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3]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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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09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