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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3]4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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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08 |
| 信息简介: | 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软件的培训推广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各市可以继续延用现有模式、软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待出口企业软件培训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启用新版软件,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由出口退税处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