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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3]13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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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54 |
| 信息简介: | 区域码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即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六位行政区划码采用国家标准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划码的,使用所属行政区划的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