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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漯地税直函[2003]3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关联企业借款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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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51 |
| 信息简介: | 对双汇集团各关联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关联企业支付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此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关联企业收到的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