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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3]1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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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47 |
| 信息简介: | 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