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3]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发[2003]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33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