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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国税发[2003]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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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5:33
信息简介: 《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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