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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3]27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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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27 |
| 信息简介: | 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