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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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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26 |
| 信息简介: | 市公司向各县级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市、县级分公司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集中在市公司抵扣,县级分公司不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