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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4]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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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5:23 |
| 信息简介: |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按豫政办〔2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通。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当作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