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函[2004]36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函[2004]36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13 |
| 信息简介: | 我省向社会公布的《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中,涉及国税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两项,分别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开办税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两费”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