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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4]39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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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13 |
| 信息简介: |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省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