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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规[2021]1号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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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09 |
| 信息简介: |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