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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4]4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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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04 |
| 信息简介: |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