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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宿残联发[2021]2号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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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02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