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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4]25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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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01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四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市级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对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市,也可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