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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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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55 |
| 信息简介: | 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