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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国税函[2005]1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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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3:51
信息简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分公司,2004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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