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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4]5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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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50 |
| 信息简介: |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