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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4]36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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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38 |
| 信息简介: |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