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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5]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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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38 |
| 信息简介: | 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采集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