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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5]1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娱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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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36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提供娱乐业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