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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5]1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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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35 |
| 信息简介: |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