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5]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发[2005]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3:31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二条规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