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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5]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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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56 |
| 信息简介: | 对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逾期退(免)税单证不齐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国税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其出口情况(货物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金额等)通知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检查中应将其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