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函[2005]2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函[2005]2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44 |
| 信息简介: | 凡掺兑废渣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2004]73号)所列范围生产的建材产品,均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