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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是否对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审批减免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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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42 |
| 信息简介: |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