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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5]2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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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25 |
| 信息简介: | 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项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