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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5]第19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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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25 |
| 信息简介: |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定额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