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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5]2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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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20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产损失原省局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其他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原省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4]360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