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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5]24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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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2:11 |
| 信息简介: | 旅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旅游景区(点)按“文化体育”行业在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其他旅游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比例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