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6]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发[2006]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58 |
| 信息简介: | 反映税源管理部门据退税部门传递信息核查时,企业尚未在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计提的相应税额;原则上核查后尚未计提的必须在当月计提并在次月例征期申报纳税,对已注销或失踪户等暂时无法计提的可暂不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