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6]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豫国税发[2006]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1:58
信息简介: 反映税源管理部门据退税部门传递信息核查时,企业尚未在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计提的相应税额;原则上核查后尚未计提的必须在当月计提并在次月例征期申报纳税,对已注销或失踪户等暂时无法计提的可暂不反映。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