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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6]2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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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53 |
| 信息简介: | 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