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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6]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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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43 |
| 信息简介: | 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