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6]1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发[2006]1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35 |
| 信息简介: |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