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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6]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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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31 |
| 信息简介: |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和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凡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