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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6]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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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30 |
| 信息简介: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