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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6]25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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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23 |
| 信息简介: | 从2006年7月份开始,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及时将本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