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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6]21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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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20 |
| 信息简介: | 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