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6]2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发[2006]2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18 |
| 信息简介: |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应在将7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按免抵税办法全部申报审批完毕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统一申报免、抵、退税,并对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退免税办法设置进行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