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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6]24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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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16 |
| 信息简介: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即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不超过25%的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