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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6]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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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14 |
| 信息简介: | 企业申报退(免)税凡涉及到备案业务的,要将加盖国税局印鉴的《出口合同备案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国税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免)税。备案表使用完毕或到期后(2007年4月),要上交县(区)国税局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