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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6]3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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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1:04 |
| 信息简介: | 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企业,如果在国税、地税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的,其前六位编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除驻马店、周口和信阳三个市外,如果已经换证的,按换证后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准;对于尚未换证的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统一采用新版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