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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国税函[2006]3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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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1:02
信息简介: 因财税[2006]139号附件清单税则号码有误或遗漏,造成出口企业没有办理备案的有关出口合同,允许出口企业按照财税[2006]145号补充通知精神,在2006年10月13日前按照豫国税函[2006]313号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新增《合同备案申请表》应随原备案手续一同编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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