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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6]3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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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0:3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仍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