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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6]31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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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0:32 |
| 信息简介: | 《办法》第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