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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6]3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一体化重组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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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0:29 |
| 信息简介: | 中烟公司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统一核算,按照2005年度中烟公司本部或各烟厂销售收入占中烟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成比例(见附件1),在确保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2005年入库的所得税款基数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数部分的60%按照分成比例在各烟厂就地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