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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税政[2010]68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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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0:03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捐赠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