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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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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35:45
信息简介: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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