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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12]29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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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5:37 |
| 信息简介: | 焦煤的认定,以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结论为依据;凡认定为焦煤的,征收焦煤资源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68号)第二条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