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5:3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部分外,应在2013年6月18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